送轉股是送股和轉股和合稱。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對原有股東采取無償派發(fā)股票的行為。送股時,將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轉***本賬戶,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股是上市公司分紅的一種形式,是采取從資本公積金中轉增股份的辦法分紅的方式。
送轉股的基礎是利潤或資本公積。資本公積是***者投入資產較取得的對應股本的溢價。如果以現(xiàn)金分紅,不管是被***企業(yè)以資本公積還是以利潤向***者進行分配原則上都不會涉及增值稅。(假如政策允許以資本公積分紅。)事情往往不是這么簡單,送轉股后***者得到的并非現(xiàn)金,而是股票,股票就有被出售的可能,因此就產生了今天要談到的問題,送轉股轉讓***怎么確定?表面上看,***者取得送轉股并未支付對價,取得成本為0,但一頁知稅認為***者的取得成本并非為零,而是被***企業(yè)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中***者對應應享受的部分。因為,送轉股后被***企業(yè)資本公積或者留存收益賬戶金額會進行相應減少,***者享受的份額的價值也會減少。
由限售股產生的送轉股的取得成本
對于限售股產生的送轉股的取得成本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中做了明確規(guī)定?!秶叶悇湛偩株P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guī)定,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買入價:
1、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2、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fā)行(IPO)的發(fā)行價為買入價。
3、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可見,不管是何種方式產生的送轉股,總局均沒有按照***者表面上的支付對價0作為取得成本。這正體現(xiàn)了買入價不單單看支付對價的思路,同時也符合風險***收益不征收增值稅的原則。這一原則在財稅〔2016〕140號文件,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稅的規(guī)定中也有體現(xiàn)。
由流通股產生的送轉股的取得成本
相對于限售股而言,由流通股產生的送轉股的取得成本總局無明確規(guī)定,業(yè)內也有很大的爭議。有人認為,由于***者未支付對價,轉讓計算銷售額時買入價就是0。一頁知稅并不這么認為,流通股產生的送轉股與限售股產生的送轉股本質上并沒有區(qū)別,買入價按0計算一不符合總局對送轉股買入價的定價思路;二不符合風險***收益不征收增值稅的基本原則;第三限售股和流通股定價方式不同還造成稅收不公平。一頁知稅認為,送轉股前后***者享受的權益并未增加,取得股票數(shù)量增加是對原持有股票的稀釋,送轉股買入價應參考被稀釋股票下降的價值。實際業(yè)務中我們可以把送轉股看作是取得現(xiàn)金分紅和再***兩個步驟,分紅金額就是股東大會作出送轉決定當天的收盤價乘以持股數(shù)量,而在***取得股票買入價等于分紅金額除以股票增加數(shù)量,實際上就是當日收盤價。那么該部分送轉股轉讓時,計稅基礎=轉讓金額-股東大會作出送轉決定日收盤價*取得送轉股數(shù)量。這樣既保證了稅收公平也保證了股息紅利不征收增值稅的原則得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