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是我國庭審過程中不能缺少的一個角色。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一般都會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當庭聽取相關證人的證言,當然,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的律師也會對證人進行一般的詢問。那么,針對證人而言,證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小編帶著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一、證人的權利
證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
證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和參與訴訟的權利。對于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盲文字的證人,司法機關應當為其提供翻譯。對于某些聾、啞的證人,應當允許他們采用聾、啞手勢提供證言。在聾、啞的證人作證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到場進行翻譯。
2、陳述權
證人享有不受威脅地充分陳述的權利。如果經(jīng)過回憶,還可以補充陳述或修正原先的證言。
3、控告權
對于司法人員的侵權行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4、人身自由權
證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如果證人由于作證而受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誹滂及打擊報復的,有要求對行為人予以制裁的權利。
5、要求保密權
刑事案件的報案人或舉報人,有權要求對其姓名和報案、舉報的行為保守秘密。
二、證人的義務
證人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有作證的義務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
2、如實作證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guī)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jù)、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要負法律責任。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guī)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證人對司法機關所詢問的情況以及所陳述的內(nèi)容,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并且規(guī)定了“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jù)的,要負法律責任”,但是,對于拒不作證的,卻并未規(guī)定相應的制裁辦法。因此,在我國,不能強制證人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