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指哪個
信托受托人,又稱“財產受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受托人”。是指信托關系中依信托意圖管理被授與的信托財產并承擔受托義務的當事人。
受托人可以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經(jīng)營能力的法人,可以為1人,也可以為數(shù)人,但某些國家的法律,對受托人人數(shù)設有限制。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職受托人之分。
其中基于財產授與人委任而產生的受托人為普通受托人,基于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受托人為司法受托人,依***委派而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職人員為公職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辭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體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決而被***。按照英美法觀念,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即由信托條款所明確授與的,以及那些雖未明確授與但為實現(xiàn)信托意圖所必須的財產支配權。
二、信托合同設立的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以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時,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信托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經(jīng)營權限;
(八)信托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托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終止;
(十二)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托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信托***公司應當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托事務,并謹慎管理信托財產。
對于信托合同當中的受托人一般是具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當然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經(jīng)營能力的法人,對于信托合同的當事人主要是分為三種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而受托人一般指的就是信托的管理人或者是財產受托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