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jié)是屬于我國的法定節(jié)假日,一般是從十月一號放假一直放到十月七號。在國慶節(jié)期間還加班的員工,是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加班費的。
我國現行的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非標準是,按照該員工本人在上一個月所取得的日平均工資,或者是小時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支付。而公休日的工資,一般是按照該員工本人在上一個月所取得的日平均工資或者是小時平均工資的兩倍另外進行支付。
按照我國國務院關于放假的固定,在國慶節(jié)的七天假期當中,前三天是我們所說的法定節(jié)假日,而后邊四天都是通過雙休日調休得來的,所以前三天加班的員工是可以獲得三倍的加班工資的,而且這筆錢用人單位是不能以調休作為借口來抵消的。而后邊的四天,如果用人單位安排了勞動者加班的話,可以選擇給員工安排時間進行補休,或者是按照不能低于員工本人上個月的日平均工資的兩倍來進行支付。
法律概念上所指的加班,就是延長了工作時間,也就是說在法律所規(guī)定的的標準的工作時間之后,勞動者還在為用人的單位工作的一種行為。我國現行的工作時間標準是平均每天最高工作時間為八小時,而每周最高工作的時間為四十個小時。
而延長工作時間的方式是兩種,一種是加班,也就是在法定的節(jié)假日或者是公休日里邊繼續(xù)工作;另一種是加點,也就是職工在每一天工作之外來延長自己工作的時間,比如推遲下班時間或者是提早上班。因為其方式不同,所以租后給付的加班費的標準也會有所不同。但是如果是員工主動要求要加班的話,企業(yè)是可以不用發(fā)放加班費的。
之所以對加班加上了諸多限制,并且要求用人的單位支付較高標準下的加班費,是為了防止企業(yè)隨意延長其員工的工作時間,以此來保護勞動者休息的權利。
加班工資是應該要屬于勞動報酬的,所以當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時候,勞動者是可以提出仲裁來解決的。在勞動者仍然在職的期間或者是其勞動的關系終止之后的一年之內,向用人單位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屬符合仲裁時效方面的規(guī)定的,超過這段期限仍然提出沖裁的,才會受到時效限制。
而且勞動者對于其本人的加班事實是負有舉證責任的,應該積極進行主張,才能得到相應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