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案件之中提到的取保候審,指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保證人交保證錢財,同時也要出示保證書,這樣做能夠保證隨傳隨到,屬于強制手段。
如何在尋釁滋事罪取保候審有如下幾個條件:
1.對于犯下尋釁滋事罪的當事人,可能被判拘役管制或其他獨立附加處罰的。換句話說如果犯罪嫌疑者所犯下的尋釁滋事罪情節(jié)比較輕,那么就沒有逮捕的必要性,不過也有可能是審查不到位或者其他任何阻止訴訟進行的手段,這種情況應該選擇取保候審。
2.犯下尋釁滋事罪的罪行如果情節(jié)行為比較嚴重,當事人很有可能被判***,這個時候適當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能夠避免觸發(fā)社會危險性,同時又沒有逮捕的必要的話,這是很好的一種選擇。
3.犯罪的人本來應該被逮捕的,但由于嫌疑人身患嚴重的病,不適合被羈押,或者是嫌疑人已經不能自理生活的,同樣也可以選擇取保候審。
4.如果嫌疑人本來依法是要被逮捕,但是又正處于懷孕期間或者正在哺乳期間的。在這些狀況下,如果能在逮捕之前就了解清楚,那么不用行逮捕;如果是已經被逮捕了才發(fā)這個情況,那么當事人可以改變強制法律措施,改為采取取保候審。
5.如果是已經根據法律實施逮捕的嫌疑人,在通過了訊問、審核等程序之后,并且被認定為逮捕的證據不充分的。也就是說被拘留人也許會被判***這樣的懲罰,然而如果缺少證明犯罪真相充分證據,在被拘的法定時間內又無法集齊相應證明,那么就需要繼續(xù)收集證據。
6.已經被拘捕羈押的尋釁滋事罪嫌疑人或者說是被告人,在法律規(guī)定審核程序的辦案時間內無法結束查案,這種情況下選用取保候審的方法是不會對社會有危險的。除此之外,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7項,對待挾有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明,有一定幾率會出國躲避審查,但是對于沒必要抓捕的嫌疑人就能夠取保候審。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矩,犯下尋釁滋事罪的人只需有上述六種情況的任何一種,就足夠選擇采用取保候審。不過相關本部門是否允許取保候審就不是一回事了。
尋釁滋事的嫌疑人在選擇取保候審后還會不會繼續(xù)判刑,這要根據具體的事情,因為取保候審僅僅是案件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手段之一,所以選擇了這個辦法也表示案件終結或者不被判罰。是否需要坐牢仍然需要司法部門的后續(xù)審查處理后才能知道。但是根據能夠選擇取保候審的條件來看,被允許取保候審一般都屬于較輕的罪行,不會有太重的懲罰。
所以最終的判刑到底是何,還是要看具體的案情情況。假如在最終查明案情并且確認犯罪行為就絕對會有刑法判處的,一般在三年以下的刑法是有機會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