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現(xiàn)拐賣兒童犯什么罪行?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兒童的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并處沒收財產(chǎn)。
拐賣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guān)系和兒童的合法權(quán)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犯罪特征
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quán)和人格尊嚴權(quán)。身體自由權(quán)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nèi)容的人格權(quán);人格尊嚴權(quán),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guān)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nèi)容的人格權(quán)。被害兒童被拐騙后,處于行為人控制之下,處于被欺騙、任其擺布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quán),行為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
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施完畢,仍應視為既遂。至于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奸淫、收養(yǎng)、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gòu)成其他犯罪,不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家庭關(guān)系,并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拐騙兒童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出于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diào)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所有的公民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權(quán)都是會受到保護的,如果有不法分子拐賣婦女以及兒童的行為后會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如果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造成其他傷害的行為后也是會加重對犯罪分子的處罰力度,一般會處十年以上***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