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正確界定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下面由小編具體介紹實踐中怎樣正確界定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行為人須有主觀過錯
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而違反義務,因而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為意志狀態(tài),包括故意和過失。這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觀要件。
締約過失責任不是無過錯責任,而是過錯責任,這樣在實踐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個問題,即由誰來舉證的問題。按照民事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應當由受害人來承擔對方過錯的舉證責任。但是在締約過失責任中,筆者認為應當采用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過錯方來承擔舉證責任比較合適。在過錯方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即推定其有過錯,這樣便于保護相對方之信賴利益。
二、必須實施了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為
反契約義務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先契約義務是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而產生的法定附隨義務,主要是告知、協(xié)作、照顧、忠實等義務。這些義務不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因此違反這些義務的行為不是違約行為而是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誠信義務從根本上說是為滿足保護相對方信賴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因而其外延是相當廣泛的,具體內容應根據(jù)該利益的保護情勢確定。
三、有締約一方信賴利益之損害事實存在
民事責任一般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構成要件,損害事實的發(fā)生也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信賴利益被稱為消極利益或消極的契約利益,是指當事人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而蒙受的不利益。但應當指出的是,締約過失責任中法律所保護的信賴利益必須是合理的信賴所產生的利益。
合理的信賴必須具備以下兩點:
(1)信賴人主觀上要有信賴合同成立、有效的意思;
(2)信賴人客觀上要有信賴合同成立、有效的行為。
四、締約過失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即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害是由于另一方締約過失引起的。對于因果關系的性質,在締約過失責任中,通說采用的相當因果關系。
因為相當因果關系強調了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且認為這種“可能性”應以社會的一般見解來衡量,即在通常情形下依社會的一般經(jīng)驗認為有可能性即認為有因果關系,這比必然因果關系要求內在、本質的必然關系,強調結果發(fā)生的“必然性”更有利于保護受損方的的信賴利益。
而且締約過失責任本身就是過錯責任,有主觀要件的要求。而相當因果關系正考慮了人的主觀因素,與排除人認識因素的必然因果關系相比,自然更為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要求。
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均予以滿足時方可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實踐中想要認定對方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締約過失,那么就需要從四個方面入手,即一締約過失行為人須有主觀過錯,二必須實施了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為,三有締約一方信賴利益之損害事實存在,四締約過失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有在同時存在這四個情況的時候才能認定對方的行為構成締約過失,從而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