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沒有約定逾期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4款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由此看來,我國法律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原則是“沒約定,就法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則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沒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則出賣人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要求買受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合同明確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8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具體數(shù)額,應按約定數(shù)額給付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應按約定方法計算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只約定了違約金,但沒有約定具體數(shù)額,也沒有約定計算方法,則視同無約定,并按照未約定情形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違約金不能僅局限于"違約金"三個字眼,如果有“滯納金”、“賠償金”,甚至是“罰款”等約定時,且從合同全文分析符合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規(guī)定,就應遵從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按照違約金進行處理。
雖然法律授予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權利,但基于我國違約金以賠償性為主。《民法典》第585條同時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奔串敽贤斒氯苏J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可以請求法院依法核減;法院也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對違約金是否過高進行釋明。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因各種原因造成的逾期付款是在所難免的,必須追究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為了減少這些情況的發(fā)生,首先在簽訂合同時要提高警惕。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在了解對方違約責任后,必須采用正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