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二、試用期辭職應注意哪些事項?
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
根據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所以,辭職申請只需說明自己從什么時間開始辭職就行了,最后本人簽字,交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最好自己留個復印件。無需理由,無需什么格式。
三、試用期一般多長時間?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tài)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試用期內,如果發(fā)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等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同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guī)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guī)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通常情況下,公司跟員工約定的試用期不會太長的,只不過在員工試用期之內,如果公司和員工之間有專門的約定,比如說公司給該職工支付了技能培訓費的,像這種特殊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公司可以要求賠償。其他正常情況下,試用期之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告訴公司一聲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