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在合同中使用的概率是比較多的,我國法律把抗辯權主要分為三種,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同的抗辯權是適用于不同的情況的。很多人對這三者的具體的情況不是很了解,所以導致對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兩者的區(qū)別不知道。
一、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區(qū)別
僅從權利主體的角度看,二者就已經屬于不同概念,二者的具體內容也有差異。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qū)別是較為明顯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后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系,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并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并不僅僅是針對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后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并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簡單的說:先履行抗辯權 是后者的拒絕 不安抗辯權 是“前者”的拒絕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 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辯權主要針對的是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辯權是具有相應性的特征的,不安抗辯權不一定具有這個特征。雙方在使用特征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