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嚴重損失標準是怎樣的?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嚴重損失的認定標準并無明確規(guī)定,擾亂社會秩序罪中所說的“嚴重損失”,既可以是政治上、工作上的嚴重損失,也可以是經濟上的嚴重損失。處理這類案件,應對全案是否已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綜合分析考慮,準確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醫(y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
二、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xù)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jù)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怎么寫辯護詞?
(一)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tài)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書中提出的罪名發(fā)表意見;認罪態(tài)度主要是根據(jù)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綜上所述,這里無法準確回答劇中擾亂社會秩序罪中嚴重損失的認定標準,一般情況下是指造成相關的工作沒辦法正常進行,構成此罪的一般追究首要分子跟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的量刑是3~7年不等***,對積極參加者的處罰相對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