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jié)較輕且是初犯的,教研組長、教務主任、德育主任負責幫助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由副校長、校長負責幫助教育。
2、情節(jié)較重,但沒有造成后果者,教師應向?qū)W生本人和家長道歉。學??鄢斒氯艘粋€月崗位責任獎,并取消本學期或本年度參加各項先進的評選資格。情節(jié)較重,且造成一定傷害或由此引發(fā)一定后果,扣除當事人半年崗位責任獎,必要時令其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做公開檢查,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3、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所造成的傷害,學生家長提出進行治療,則所需的各項檢查、治療和其他有關費用(如車旅費)一律由教師本人承擔。
相關規(guī)定及法律條文:
對學生停課審批權限的規(guī)定:對***學生的教育處理,原則上課后進行,確需停課教育者,任課老師或班主任需向有關部門**報批手續(xù)。半天以上一天以內(nèi)(含半天)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德育處審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內(nèi)由分管校長審批;三天以上報校長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fā)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教師資格條例第六章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nèi)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教育部門收繳。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法律條文,為保證學生享有公平、公正的教育權利,保障他們的身心健康,現(xiàn)對嚴禁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作如下規(guī)定:
教師應當關心、愛護每一位學生。對學生有困難,思想品德較差的學生,必須尊重他們的人格,平時應特別加以關注,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堅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每一位教師都應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為去教育、影響學生。在對學生的教育過程中,嚴禁教師采用打罵學生的簡單粗暴的辦法,或采用罰站、罰跑、罰抄書、罰勞動、趕出教室、不允許上課等變相懲罰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