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目前的人們的認知是了解傳銷的危害性,但是對于非法集資的認識是比較淺見的,源于大眾的認知少,這也導致非法集資犯罪分子,借此機會,打法律的擦邊球,使得更多的人上當受騙。所以,了解非法集資法律定義很有必要的。那么,非法集資法律定義是什么呢?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一、非法集資法律定義是什么?
非法集資(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的特點有哪些?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非法集資涌現的新特征是什么?
1、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yè),打著響應國家產業(yè)政策、支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tǒng)的種植、養(yǎng)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fā)、******、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2、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采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yōu)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后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guī)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3、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yè)的“業(yè)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yè)或進行捐贈;雇傭業(yè)務員竄入社區(qū)散發(fā)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并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四、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1、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guī)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yè),打著響應國家產業(yè)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tǒng)的種植、養(yǎng)殖行業(yè)發(fā)展到高新技術開發(fā)、集資建房、******、售后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名義,故意混淆******概念,利用電子黃金、***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wěn)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fā)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guī)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xiāng)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yè)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guī)模不斷擴大。
我們了解了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以及他的特征和手段,對于非法集資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和判斷,所以說當我們面臨各種的誘惑和自己的時候,便可以稍動腦筋,便可以識得非法集資的本質面目。所以大家一定要明辨一些法律知識,來保護我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