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辯權適用于哪些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xiàn),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xiàn)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包括:其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jīng)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jīng)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二、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須有確切的事實依據(jù)。首先,先履行義務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之一是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其次,為了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時,需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之虞”。也即,當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時須有確切的事實依據(jù)。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若先履行一方不予通知,將使后履行的一方喪失通過提供擔?;蛳荒苈男姓系K而排除不安抗辯權繼續(xù)存在的機會,產(chǎn)生了新的利益失衡,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的要求。
因此,履行通知義務成了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必經(jīng)程序之一,直接影響不安抗辯權是否成立。
在合同簽訂后,不免出現(xiàn)合同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進而會使合同先履行一方存在著較大的履約風險。民法典賦予合同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辯權,用以防范上述履約風險,從而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