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具體包括以下條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債務的移轉,也不發(fā)生債務移轉的效力。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三)形式要件。依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批準、登記等手續(xù),依照其規(guī)定。
(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民法典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五)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xié)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就很難保證。
二、債務轉讓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債務轉讓的法律效力為: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債務轉讓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
2、抗辯權隨之移轉。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于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于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在當代的社會銀行的一些債務如果存在轉移這種情況的話,那么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guī)定的債務轉移的條件,否則的話不發(fā)生任何的法律效力,首先是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債務的存在,其次就是這樣的一種債務必須是有可轉移的性質。這樣的話才能夠進行債務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