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代理人委托書如何編寫
首部:(1)注明文書名稱。
(2)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其身份等自然情況;委托人是法人或是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受委托人應寫明其姓名、年齡、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正文:主要寫明委托事項與授權范圍,這是授權委托書的主體部分。
(1)委托事項:寫明委托人在何***中委托代理律師代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2)授權范圍:寫明委托人授予代理律師何種委托代理權限,允許律師代其進行哪些訴訟行為。委托人需要對代理律師進行特別委托授權時,應具體寫明授予代理律師代為提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反訴或上訴的權利。
尾部:(1)委托人簽名或蓋章。(2)委托日期。
民事訴訟代理授權委托書的格式較簡單,但是,制作時仍應注意:
(1)委托人對委托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一定要準確、清楚,具體是一般委托代理還是特別委托代理,特別委托代理權限內又授予委托代理人哪些權利;
(2)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僅寫“全權代理”的,人民法院一般認為委托代理人只有一般委托代理權限,而無權代委托人處理實體問題;
(3)為保證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委托人必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4)授權委托書一般經(jīng)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無須經(jīng)過其他部門證明。
但特殊情況下,授權委托書須經(jīng)證明方能生效。這些特殊情況是: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須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該國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證明,或由當?shù)氐膼蹏A僑團體證明;居住在港澳地區(qū)的同胞向內地寄交的授權委托書,須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授權指定的港澳地區(qū)的有關律師或有關機構證明;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對我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須經(jīng)其所在國的公證機關證明,然后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二、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民事訴訟代理授權委托書,是指民事訴訟活動當事人單方出具的,明確代理律師在代理委托人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代理權限范圍的法律文書。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guī)定,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必須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不能成立。因此,授權委托書是委托人實施授權行為的憑證,也是律師代理權產生的直接根據(jù),還是人民法院確認律師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的依據(jù)。
律師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參加民事訴訟,必須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其代理權限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訂立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和委托人單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確定。由于律師的代理民事訴訟的權利來自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權,因而委托人單方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決定著律師代理權限范圍,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代為訴訟行為。委托代理人在授權委托書的授權范圍內,為訴訟行為和接受訴訟行為,被視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委托人授予訴訟代理人代理權限,可以授予其一般委托代理權限和特別委托代理權限。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為被代理人代理一般的訴訟行為,如:代理參加訴訟活動,調查、提供有關證據(jù),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等等,而不能夠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特別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僅可以為被代理人代理一般訴訟行為,并可以根據(jù)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直接作出決定并明確表態(tài),如:代為提出、承認、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委托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應明確、清楚地寫明其授予委托代理人何種委托代理權限。在委托代理人委托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由于情況的變化,經(jīng)委托人與代理律師協(xié)商,委托人有權變更律師代理權限,這種變更既可以表現(xiàn)為擴大律師的代理權限,也可以表現(xiàn)為縮小律師的代理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