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本人寫明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yè)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需要進行貸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xiàn)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