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一種具有臨時性的法律特征的行為,因此刑事拘留期限條文的規(guī)定了臨時拘留的時間的長短,公安機關是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來執(zhí)行的,不能私自拘留嫌疑分子。下面,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刑事拘留期限條文
刑法第69條第1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p>
第2款規(guī)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 日。”
第3款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拘留具體是指什么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xiàn)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xiàn)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jù)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
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于可以無限期的拘留對象。刑事訴訟中的拘留,稱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暫時限制罪該逮捕的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jù)《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刑事拘留期限條文的規(guī)定方面的知識,主要包括我國法律對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的規(guī)定,比如一般為10天,另外還介紹了拘留是對具有重大嫌疑的人進行臨時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而不是對隨便一個人都可以拘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南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