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如何轉讓?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出售、交換和贈與三種方式。
后《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略作發(fā)展,將轉讓的方式規(guī)定為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1.買賣。
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于“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于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抵債。
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
3.交換。
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chǎn)或特定的財產(chǎn)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chǎn)或特定的財產(chǎn)權益。
4.作價***。
作價***介于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為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用來***,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chǎn)或特定的財產(chǎn)權益。
5.合建。
在開發(fā)房地產(chǎn)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都屬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股權;不設立獨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chǎn)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后的產(chǎn)權。因合建而分配產(chǎn)權以后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chǎn)權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為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chǎn)權。
6.贈予。
贈予是用地人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移轉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以贈予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沒有直接的對價,它無需價金的支付或財產(chǎn)權利的提供作為對應條件。但土地使用權贈予合同可能會附加其他條件,如用地人在將土地贈予給學校使用時,可能會將土地的使用限于與教育有關的目的。
7.繼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時,用地人的死亡會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并或分立也會導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體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也沒有直接的對價,但可能會有間接的對價,如在通過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財產(chǎn),也會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以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的方式體現(xiàn)出來。
二、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同移轉
所謂二元主義,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視為兩個獨立的權利,兩者互不附屬。二元主義并無絕對不妥,如果房產(chǎn)被視為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并能對其占用的土地權利建立相應的補償制度,兩種獨立的權利也可相安無事。在中國,有地方***分設國土管理和房產(chǎn)兩個部門分別歸口管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并對其分別發(fā)證,但因兩種權利之間缺乏相互協(xié)調(diào)和補償?shù)姆梢?guī)定,在土地使用權與房產(chǎn)權分屬不同當事人時,當事人對各自權利的處分常?;ハ嗯懦?、互相抵觸,致使人們對二元主義產(chǎn)生誤解。
我國對土地轉讓的相關管理是非常嚴格的,由于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個人或者開發(fā)企業(yè)只能獲得土地使用權,因此,在轉讓上,必須嚴格按照土地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相關程序來進行,如果出現(xiàn)違法**或者私下轉讓的情況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