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久?
1、場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二十年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不低于六個月的,必須要簽署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二、承租人、租賃人的義務(wù)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wù)和適租義務(wù)】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nèi)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wù)】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wù)】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wù)】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wù),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義務(wù)】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二十三條 【出租人權(quán)利瑕疵擔保責任】因第三人主張權(quán)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quán)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不管租賃的是場地、房屋、亦或者是車輛等,租賃的期限都不得超過二十年,再者就是,如果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了半年,需要簽署一份租賃合同。當然,租賃關(guān)系確定之后,也并不是必須要確定租賃期限,對于期限不確定的情形,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