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聽證時間規(guī)定有限制嗎?
行政處罰聽證會有時間限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p>
二、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
行政處罰聽證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是很有必要性的,聽證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包括時間限制以及聽證期間的具體要求都是需要當事人遵守的。同樣聽證期間有必要進行制作筆錄,并且確認無誤之后進行簽字蓋章,保證聽證期間的公正公平性,還有完整性。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