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親屬回避原則是哪些親屬?
公務員親屬回避原則是凡是具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親屬。
親屬回避。凡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負責人的職務或有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凡有兒女姻親關系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負責人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的人事、監(jiān)察部門工作。
公務員回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親屬徇情營私而對其任職和執(zhí)行公務所采取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二、任職回避相關規(guī)定內容是什么?
1、任職回避
任職回避,又稱職務回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系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系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職回避親屬
①夫妻關系;
②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2)回避職務
①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③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3)變通執(zhí)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zhí)行職務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2、地域回避
《公務員法》第69條規(guī)定,公務員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適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機關為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適用地域回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xiāng)、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人事長、監(jiān)察局長、公安局長等。
(3)適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回避主要規(guī)范對象為原籍任職。
3、公務回避
公務員執(zhí)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婚親利害關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情形的,應當回避。
公務員在任職這個方面是具有回避制度的,也就是對于具有法定親屬關系的公務人員,在擔任關系比較親密的職務方面是做出了限制性的規(guī)定,這一點在《公務員法》當中也是有非常確切的說明的。當然了,親屬的范圍還是比較廣闊的,不僅僅是包括有夫妻關系,還包括有這些血親關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