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轉本金的經典案例為:
2016年9月1日,歐陽鋒向黃蓉借款人民幣30萬元,約定月息2%,并出具了借條。
一年后,雙方按月利率2%結算利息為7.2萬元。歐陽鋒支付了黃蓉2.2萬元利息,剩余5萬元未支付。雙方同意將未支付5萬元轉為新的借款,于是歐陽鋒又給黃蓉出具了一張借款5萬元、月息2%的借條。
2017年12月31日,歐陽鋒償還了黃蓉30萬元,以后以無錢為由拒不還款。
黃蓉訴至桃花島法院要求歐陽鋒償還35萬元本金中的尚未歸還部分及自2018年1月1日起的相應利息。
歐陽鋒認為那張5萬借條如按借款本金5萬計,屬計算復利,因此應駁回黃蓉訴請求。最終法院判原告應得到支付,對于利息轉本金部分,前期借款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的,重新出具借條后法律予以支持,可以轉為本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