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買保險的時候,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比如你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險,但是這個保險公司或者別的保險公司要了一款性價比更高的保險。這時你肯定會想再去購買這份保險,而這就屬于重復投保了,那么保險可以重復投保嗎?下面一起來了解下。
所謂重復保險,指投保人對于同一個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在同一期間就同一保險責任,分別向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在我國《保險法》中并沒有禁止重復保險。而且在人身保險業(yè)務慣例中,一般對重復保險沒有限制,但在財產保險中,一般對保險賠償總額有所限制。
并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綜合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也就是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各保險公司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投保人將其價值15萬元的家庭財產分別向保險公司甲、乙投保,甲公司承保金額為8萬元,乙公司承保金額為12萬元。則依據上述規(guī)定,當投保人發(fā)生全損時,甲、乙公司賠償的總額仍以15萬元為限,甲公司賠償6萬元,乙公司賠償9萬元。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重復保險時,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情況通知各保險公司。
從以上內容來看,人身保險是可以重復投保的,但是在財產保險中,如果重復投保的話,會對賠償總額有所限制,并且在投保時,要將重復保險的情況通知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