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多家媒體報道,多個儲戶在工商銀行南寧分行的逾2.5億元存款“不翼而飛”,法院一審判決銀行不用承擔任何賠付責任,涉案的儲戶或將血本無歸。
01
大額存單的高息陷阱
出生于1977年的 梁建紅 曾是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yè)務部總經(jīng)理,她主要負責工行南寧分行在南寧市的個人類業(yè)務,包括儲蓄存款、理財和個人貸款等。
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位受害者反映,他們通過中間人介紹,在梁建紅那里辦理了高息大額存單業(yè)務。看似靠譜的人,加上高收益的業(yè)務,事實上是一個陷阱。
據(jù)梁建紅到案后供述,由于家庭變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資渠道賺取更多額外收入,從2011年11月就開始找親戚朋友借錢。
到了2018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約450萬元利息,她所投資項目又都處于虧損狀態(tài),無法找到更多借款。于是產(chǎn)生了偽造大額存單替換銀行客戶真實存單,以 代辦取款 方式竊取客戶存款的想法。
2019年5月21日,梁建紅的私人助理時某向警方自首,承認她在梁建紅的授意下多次偽造大額存單,用以調換儲戶真實存單,然后將儲戶的錢悄悄轉走。次日,梁建紅被警方抓獲,并被工行解聘。
(案件梳理)
02
一審判決如何?
南寧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紅以為貸款企業(yè)做存款貢獻為由,通過梁某某等3名中間人找有閑置資金的客戶到工行辦理大額存款業(yè)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額外支付給中間人每個月4.5%左右的收益。
為順利竊取儲戶存單款,梁建紅還指使下屬時某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趁儲戶不備替換真實存單。
據(jù)統(tǒng)計,梁建紅共計竊取28個被害人存款約2.53億元,除去案發(fā)前已返還部分款項,案發(fā)后仍有約1.2億元未歸還。
2021年11月19日,南寧中院作出一審判決。
梁建紅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罰金200萬;其同伙時某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28萬元。
而梁建紅所在的工商銀行南寧分行,2020年8月也被中國銀保監(jiān)會廣西監(jiān)管局處罰,其中對 梁建紅 作出行政處罰,其主要違法事實有嚴重違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從業(yè)人員職業(yè)操守,涉嫌犯 罪依法被逮捕起訴,并被處罰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終身。
同月對 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 做出處罰,主要事實為內控管理不到位,對員工行為排查有效性不足;異常資金支付業(yè)務核查不到位;辦公營業(yè)場所管理不到位,并罰款人民幣150萬元。
03
儲戶損失誰買單?
騙子被法辦,銀行被處罰,但是被騙的儲戶們卻一點也高興不起來。
因為法院判決書確定的退賠責任清單顯示,這約1.2億元由梁建紅及下屬時某兩人共同退賠,而梁建紅原所屬單位(工商銀行)是否退賠責任主體并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
而顯然,此時梁建紅根本沒有賠付能力。
案涉2.53億元的大額存單款究竟是職務侵占還是盜竊?
如果定性職務侵占,作為受害人的銀行就該賠償儲戶的損失。
受害人認為,之所以相信梁建紅,一個最主要的原因是梁建紅銀行領導的身份,有受害者的訴訟代理人認為,如果梁建紅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就不可能出現(xiàn)存單被盜的后果,因此應定性為職務侵占罪。
不過法院表示,梁建紅雖具有銀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無法利用職務便利采用虛假手段從銀行賬戶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單款,故才通過制作假存單替換儲戶真實存單方式完成對被害人存單款的非法占有,其行為并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 罪特征。
銀行存款一直是被視為是最安全的理財方式,但如今類似的“內鬼”作案頻頻發(fā)生,銀行職員甚至是管理人員的身份加持,讓騙局難辨真假,讓儲戶毫無防備。
即使是涉案人員落網(wǎng),造成的損失卻是難以追回。人心難測,身份職位不該成為騙子的有力道具,相關的機構如何才能杜絕此類現(xiàn)象的再現(xiàn),損失如何追回,這些問題還亟待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