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概念有哪些內(nèi)容?
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jù)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chǎn)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xié)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即信賴關系),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xié)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chǎn)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chǎn)生信賴,即使已經(jīng)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jīng)]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nèi)在要求。
綜合上面所說的,締約過失就是違背了雙方的約定,讓另一方受到不該有的損失,這種行為必定就需要承擔起相關的后果,但在認定此行為時也要確定是否與法律所規(guī)定的條件相符合,如果條件缺失也是不能產(chǎn)生締約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