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靠前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jù)民法典中的規(guī)定,合同撤銷權情形主要有重大誤解、欺詐手段、第三人欺詐、第三人脅迫、顯失公平等。
1.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產(chǎn)生錯誤認識,致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相違背,并造成重大損失,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欺詐手段。是指行為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有事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3.第三人欺詐。是指第三方實施的讓一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欺詐行為;
4.一方或者第三方實施的脅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民法典》靠前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靠前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靠前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靠前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靠前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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