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終止能得到補償金嗎?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終止能得到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1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所以不是全日制的勞動合同時沒有法律保障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qū)別如下:
1、是否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
根據(jù)《勞動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兩種合同形式均為法律所認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nèi)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已經(jīng)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樣支付雙倍工資和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律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過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而且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也就是說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沒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樣嚴格的實體和程序要求,只要雙方任何一方當事人想要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正常結束,可以說是客觀使然,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的提前結束,可以說是主觀為之。
這里所說的終止用工,應當作一種廣義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提前解除。
4、支付周期
在勞動報酬的支付周期方面與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據(jù)我們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簽署后也可以立即終止,此時若是約定了賠償金的,那么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方民事主體需要按照既定的規(guī)定支付賠償數(shù)額,在勞動合同關系終止之后,雙方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義務,不得泄露對方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