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必須組成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及仲裁裁決進行審查。經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經審查核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即應當在2個月內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xié)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不屬于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并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后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對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后,當事人之間的***并未解決,當事人可以重新尋求解決***的方法。由于原來的仲裁協(xié)議或者本身并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因已經據此作出裁決,完成了其應有的程序而致失效,當事人要想再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必須重新簽訂仲裁協(xié)議,根據重新簽訂的仲裁協(xié)議再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不能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或者根本就不想再采用仲裁方式解決***,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二)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未發(fā)現(xiàn)仲裁裁決具有法定可被撤銷的理由的,應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后,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裁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自動履行。如果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權利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如果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重新仲裁是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的珊疵可以通過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給予補救時,給予仲裁庭自我彌補程序缺陷,從而保持仲裁裁決效力的一種程序。
對重新仲裁應當注意兩點:
靠前,根據仲裁法有關規(guī)定的精神,重新仲裁無需另組仲裁庭,因為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仲裁員本身就是由當事人直接選定或委托指定的,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也給仲裁庭一個自我糾正錯誤的機會,從而有利于仲裁庭作出公正裁決。
第二,對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納,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既可以決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絕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進而決定是否撤銷仲裁裁決。
綜上所述,法院進行仲裁裁決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具有法定理由或者條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經人民法院認定符合要求,會依法做出撤銷決定,但是如果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人民法院可以駁回,拒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