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有什么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
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秩序;
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于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jié)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shù)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后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為會造成秩序混亂、交通堵塞、財產損失和社會秩序不穩(wěn)定等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本罪的客觀要件為實施了聚眾擾亂了交通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以情節(jié)嚴重為構成要件。所謂“情節(jié)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人員傷亡,建筑物被損壞,或者公私財產遭到重大損失的;
(2)在聚眾鬧事過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毆打治安管理人員的;
(3)設置路障、堵塞或破壞交通秩序,致使車輛嚴重受阻,造成交通癱瘓等。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最高量刑不會超過七年,具體量刑需要根據(jù)當事人的情節(jié)而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般是聚眾擾亂車站、碼頭等有關的公共場所秩序,并且阻礙了國家工作機關執(zhí)行相關的公務,同時一般是處罰主要參與人員。
聚眾擾亂秩序罪需要盲阻犯罪人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也就是說其量刑不能夠超過三年。同時犯罪人有后悔的表現(xiàn)。如果屬于特定對象的話,那么也是可以進行緩刑的。對于未成年人、孕婦、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齡人,應當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