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的認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jīng)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此罪。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jù)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xiàn)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
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二、根據(jù)司法實踐經(jīng)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對未經(jīng)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先后作出多種不同的規(guī)定,出現(xiàn)了事實婚姻、非法同居關系、同居關系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概念。大家可以通過登錄官方網(wǎng)站咨詢我們的本站進一步了解更多關于重婚的司法解釋和懲處等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