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和質押。
1、保證是指保證人需要對于所擔保的稅收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2、抵押是指擔保人或者實際納稅人以可抵押財產來當做擔保,但是該擔保方式不會造成可抵押財產的占有轉移;
3、質押是指擔保人或納稅人以權利憑證或者動產來作為擔保,并且這一擔保方式會造成該財產的占有轉移,是移交給相應的稅務機關。
納稅擔保的范圍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依據相關規(guī)定需要繳納的滯納金和稅款,另一部分是與納稅相關的費用支出,主要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的登記費用、保管費用以及拍賣、保管、變賣相應的擔保財產所產生的費用支出等。同時,根據相關的納稅條例規(guī)定,用于納擔保的權利憑證或者可抵押財產的實際價值不能夠少于納稅人需繳納的稅款或滯納金,相關一些登記、保管等費用支出也要考慮在內。如果納稅人所提供的擔保財產或權利憑證價值不夠抵繳實際的應繳稅款和滯納金,稅務機關也應向相關責任人進行稅款和滯納金的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