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國嫖娼行為屬于一種違法行為,還不是犯罪行為,所以沒有嫖娼罪這一說。也就是說對賣淫嫖娼行為只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拘留罰款,并沒有刑法判處。
一、對賣淫嫖娼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靠前款規(guī)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如果是已經(jīng)談妥了價格并且付了金錢等財物,但是還未發(fā)生性關系的。
2.靠前次進行賣淫嫖娼,但是認錯態(tài)度較好,表示悔改或是有其他的特殊原因。
3.其他較輕情節(jié)的情形。
二、如果是因為賣淫嫖娼被依法拘留罰款、勞動教養(yǎng)執(zhí)行期滿后又再次進行賣淫嫖娼的,繼續(xù)上報勞動教養(yǎng)。
三、引誘、容留、介紹她人賣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她人賣淫,但是賣淫行為未遂的。
2.引誘、容留、介紹她人賣淫,但是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較輕情節(jié)的情形
四、因為引誘、容留、介紹她人進行賣淫被依法處罰后又引誘、容留介紹她人賣淫的,繼續(xù)上報勞動教養(yǎng)。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如果存在賣淫嫖娼行為的,是要被公安機關拘留十天以上和十五天以下,并且要交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是情節(jié)比較輕的,那么就要被公安機關做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處罰又或者是罰款五百元以下。對那些在公共場所進行拉客嫖娼和賣淫的,則要做五日以下拘留的處罰又或者五百元以的下罰款。
六、《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對存在賣淫嫖娼行為的人員,除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yǎng)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收容教育。
但是嫖娼存在下列情節(jié)的,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并且是在知道的情況下,涉嫌***罪。行為人如果明知道對方是未滿十四歲的幼女還繼續(xù)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的,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罪論罪并重罰,處以五年以上***,并處罰金。如果行為人明確不知對方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并且是雙方自愿***,而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比較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而是違法。
二、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還是繼續(xù)進行賣淫嫖娼行為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靠前款規(guī)定,處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如果行為人明知道自己患有嚴重的性病,但是仍然和他人戀愛、**的,不構成本罪。如果是明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于故意使他人染上性病的目的,并且導致他人傳染性病,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